HJ 76—2017 固定污染源烟气(SO2、NOx、颗粒物)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(环境保护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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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764040FBA3E4DAF8CB0EDB06C287851 |
文件大小(MB): |
0.76 |
页数: |
62 |
文件格式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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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期: |
2021-12-2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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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,HJ 76—2017,代替HJ/T 76—2007,固定污染源烟气(SO2、NOx、颗粒物),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,Specifications and test procedures for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 for,SO2,NOx and particulate matter in flue gas emitted from stationary sources,2017-12-29 发布 2018-03-01实施,环 境 保 护 部 发 布,HJ 76—2017,i,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,公 告,2017年 第87 号,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,保护环境,保障人体健康,规范环境监测工作,现批准《固,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》等五项标准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,并予发布,标准名称、编号如下:,一、《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》(HJ 836—2017);,二、《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》(GB/T 16157—1996)修改单;,三、《固定污染源烟气(SO2、NOx、颗粒物)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》(HJ 75—2017);,四、《固定污染源烟气(SO2、NOx、颗粒物)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》(HJ 76—,2017);,五、《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》(HJ 905—2017),以上标准自2018 年3 月1 日起实施,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,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,(kjs.mep.gov.cn/hjbhbz/)查询,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,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 年7 月12日批准发布的《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,连续监测技术规范(试行)》(HJ/T 75—2007)、《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,测方法(试行)》(HJ/T 76—2007)废止,特此公告,环境保护部,2017年12月29 日,HJ 76—2017,iii,目 次,前 言. iv,1 适用范围..1,2 规范性引用文件..1,3 术语和定义.1,4 系统的组成和结构.3,5 技术要求..4,6 性能指标..6,7 检测方法..9,8 质量保证22,9 检测项目24,附录A(规范性附录) CEMS 日报表、月报表和年报表.27,附录B(规范性附录) CEMS 数据采集记录和处理要求.30,附录C(资料性附录) 颗粒物CEMS 相关校准检测实例38,附录D(资料性附录)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、NOx和O2排放浓度的测量——仪器分析法..40,附录E(资料性附录) CEMS 样气传输管线和冷凝除湿设备技术指标要求44,附录F(资料性附录) 等效浓度的计算方法.45,附录G(资料性附录) CEMS 实验室检测和现场检测原始记录表46,HJ 76—2017,iv,前言,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实施大气固定污染,源排放污染物监测,规范固定污染源烟气(SO2、NOx、颗粒物)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性能、质量和检,测,制定本标准,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(SO2、NOx、颗粒物)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、技术要求、,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,本标准中的浓度泛指质量浓度或体积分数,本标准是对《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(试行)》(HJ/T 76—2007),的修订。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1 年,2007 年第一次修订,原标准起草单位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、上海,市环境监测中心和国家环保总局信息中心。本次为第二次修订。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:,——增加了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(CEMS)气态污染物监测单元和颗粒物监测单元的实验室检测,技术要求、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;,——修订完善了CEMS现场检测技术要求、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;,——增加了CEMS 关键部件冷凝器和加热采样管线的检测技术要求和性能指标,本标准附录A、附录B 为规范性附录,附录C~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,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《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(试行)》(HJ/T 76 —,2007)废止,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和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,本标准起草单位:中国环境监测总站、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,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 月29日批准,本标准自2018 年3 月1 日起实施,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,HJ 76—2017,1,固定污染源烟气(SO2、NOx、颗粒物)排放连续监测系统,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,1 适用范围,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烟气(SO2、NOx、颗粒物)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、技术要求、,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,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烟气(SO2、NOx、颗粒物)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设计、生产和检测,2 规范性引用文件,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。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,GB/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,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(SO2、NOx、颗粒物)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,HJ 212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(监测)系统传输标准,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测定 重量法,3 术语和定义,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,3.1,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,CEM,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颗粒物和(或)气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进行连续、实时的自动监测,简称C…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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